根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 1.根據命令書,應該將它送達給受到監控的人,並且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防治中心以及警察機關。 2.當觀護人需要在指定的地方安裝或移除科技監控設備時,可以請求相關機關(構)派員協助。 舉個例子,如果在一個性侵害案件中,法院依照這條規定下達了一份命令書,要求對加害人進行科技監控。依照規定,該命令書需送達加害人及副知相關機關,如臺灣高等檢察署、防治中心和警察機關。此外,當觀護人需要在加害人指定的居所進行科技監控設備的安裝或拆除時,可以請求相關機關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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