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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並副知臺灣高等檢察署、防治中心及警察機關。
  2. 觀護人至指定處所裝置或拆除科技監控設備時,得請相關機關(構)派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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