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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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結果,應儘速通知本人,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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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13條規定,戒治所應評估受戒治人在各階段的處遇成績,並儘速通知受戒治人本人,同時也應公布該評估結果。 根據該條規定,戒治所在進行處遇成績評估時,應針對受戒治人在不同階段的表現和成績進行評估。評估的結果應儘速通知受戒治人本人,這樣受戒治人可以了解自己在戒治所中的狀況。同時,評估結果也應當公布,以保證透明度和公正性。通過公布評估結果,社會大眾和相關利益相關者可以了解戒治所的運作情況和受戒治人的處遇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戒治人在戒治所中表現出色,遵守規章制度,並參與各項戒癮治療活動,那麼該戒治所在處遇成績評估中應給予該受戒治人正面的評價。評估結果應儘速通知該受戒治人本人,並在該戒治所內公布,以維護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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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