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戒治所就受戒治人第五條第二項之各階段處遇成績,於每月一日召開所務委員會審核之,該日期遇例假日得予順延。但必要時得每月召開二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12條,戒治所將受戒治人的各階段處遇成績每月一日召開所務委員會進行審核,如果該日期遇到例假日,可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每月召開兩次審核會議。 範例: 例如,某個戒治所在每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召開所務委員會,審核受戒治人的處遇成績,確定是否需要調整其處遇措施。如果該日期剛好是例假日,那麼會將審核會議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進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需要更頻繁地進行審核,戒治所也可以每月召開兩次會議。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