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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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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就受戒治人第五條第二項之各階段處遇成績,於每月一日召開所務委員會審之,該日期遇例假日得予順延。但必要時得每月召開二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12條,戒治所將受戒治人的各階段處遇成績每月一日召開所務委員會進行審核,如果該日期遇到例假日,可以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在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每月召開兩次審核會議。 範例: 例如,某個戒治所在每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召開所務委員會,審核受戒治人的處遇成績,確定是否需要調整其處遇措施。如果該日期剛好是例假日,那麼會將審核會議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進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需要更頻繁地進行審核,戒治所也可以每月召開兩次會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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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 12 條規定:「戒治所就受戒治人第五條第二項之各階段處遇成績,於每月一日召開所務委員會審核之,該日期遇例假日得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