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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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因身體、心理、精神方面障礙,不適某項目課程之實施,經醫師診斷證明,提經所務委員會議審核通過者,其該項目之成績,視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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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 11 條」,這條法規允許受戒治人存在身體、心理或精神上的障礙,而無法適應某項課程的實施。如果經醫師診斷證明,經過所務委員會的審核通過,則該項目的成績視為合格。 然而,在上述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對這個法條進行具體的解釋或範例的提供。因此,無法根據這個文本提供更多的相關資料或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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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