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10

快速跳轉

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脫逃,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從調適期重新戒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10條規定,如果受戒治的個人在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經脫逃,經所務委員會審定後,應重新進入調適期進行戒治。 範例:若一名受戒治的個人在進行戒治期間被發現施用毒品,或者該個人曾經成功脫逃,經所務委員會的審定後,該個人需要重新開始進行調適期,並重新接受戒治計畫。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脫逃,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從調適期重新戒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