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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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於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脫逃,並經所務委員會審定者,應從調適期重新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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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10條規定,如果受戒治的個人在執行戒治處分期間施用毒品或曾經脫逃,經所務委員會審定後,應重新進入調適期進行戒治。 範例:若一名受戒治的個人在進行戒治期間被發現施用毒品,或者該個人曾經成功脫逃,經所務委員會的審定後,該個人需要重新開始進行調適期,並重新接受戒治計畫。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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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