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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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六條至第八條所列各項目之成績核給,應以受戒治人參與課程情形、成績表現、平日言行、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
- 2.前項項目以測驗方式核給成績者,以測驗成績為準。測驗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七十五以上八十五分未滿者為良,六十分以上七十五分未滿者為可,四十五分以上六十分未滿者為差,未滿四十五分者為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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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9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兩點釋義: 1. 核給成績的依據: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受戒治人的成績核給應該以參與課程情形、成績表現、平日言行、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日記、自傳及教誨紀錄等為依據。換句話說,戒治處所在評估受戒治人的成績時,應該綜合考慮上述各項因素,以綜合了解其整體表現。 例如,如果一位受戒治人在課程中積極參與並表現出色,成績優異,且平日言行穩重,沒有獎懲紀錄,並在書信、接見紀錄等方面表現積極,那麼這些因素都可以成為他被評定為優或良成績的依據。 2. 測驗成績的評定標準: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如果成績是以測驗方式核給,那麼根據測驗成績的分數範圍,可以將成績分為優、良、可、差、劣五個等級。具體而言,測驗成績85分以上者被評定為優,75分以上但未滿85分者被評定為良,60分以上但未滿75分者被評定為可,45分以上但未滿60分者被評定為差,未滿45分者被評定為劣。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受戒治人在測驗中獲得了80分的成績,那麼根據該法條的評定標準,他的成績應該被評定為良。 總之,《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9條規定了戒治處所在評估受戒治人成績時的依據和評定標準,以維護程序的公正性和成績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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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