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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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社會適應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 2.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3.社會適應課程參與分生涯輔導、人文教育、法治教育、工作與休閒四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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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8條,社會適應期的處遇成績評估包括生活規律性和社會適應課程的參與。生活規律性的評估根據該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社會適應課程的參與分為生涯輔導、人文教育、法治教育和工作與休閒四個目標,根據成績評分標準,優秀者得五分,良好者得四分,可及格者得三分,不及格者得二分,表現極差者得一分。如果四個目標的平均成績超過三分,即為合格。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受戒治處遇的人在生活規律性評估中符合該法第6條第2項的要求,並且在社會適應課程中分別取得了優秀、良好、可及格和不及格的成績,那麼他的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將被評定為合格,因為四個目標的平均成績超過了三分。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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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