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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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適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調適課程參與二項核給。
- 2.生活規律性分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各目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 3.調適課程參與分體育活動、宗教教育、生活適應三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課二分、劣者一分;三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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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6條,該條有關調適期處遇成效的評估標準。根據該條第1項,調適期處遇成績是基於生活規律性和調適課程參與這兩個方面進行評估。根據第2項,生活規律性的評估包括日常作息、生活紀律和行為表現三個目標。評估結果根據優、良、可、差和劣等五個等級進行評分,並且每個目標的成績需要達到三分以上才被認定為合格。根據第3項,調適課程參與的評估主要包括體育活動、宗教教育和生活適應三個目標。評估結果也是根據優、良、可、差和劣等五個等級進行評分,並且每個目標的平均成績需要達到三分以上才被認定為合格。 參考資料: - 刑事執行體系發展計畫研究,行政院犯罪防治委員會,2017 - 監獄制度改革與輔導評估機制之研究,行政院犯罪防治委員會,2018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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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