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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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之處遇成績,應分別於該期戒治至少滿四週、十二週及八週後進行評估。
- 2.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應由各管教小組成員依附表(如附表一、二、三)所定各項目核給,由管教小組召集人彙整,並簽註意見,送主管科核轉所務委員會審核。各階段處遇成績合格並經審核通過者,為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合格。
- 3.前項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皆合格者,應填載於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總表(如附表四),辦理停止戒治;各階段處遇成績不合格並經審核通過者,留該原期重新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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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針對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5條進行如下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的處遇成績評估,需要在相應的期限後進行。其中,調適期評估應在戒治滿4週後進行,心理輔導期評估應在戒治滿12週後進行,社會適應期評估應在戒治滿8週後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 調適期指的是在戒治開始後的一段時間進行適應調整的階段,根據某醫院的處遇指引,調適期的時間通常為4至8週,以便讓受戒治者適應新的生活環境和規範。 2. 根據該條第2項,各階段的處遇成績評估需要由管教小組成員根据相關表格進行核給,並由管教小組召集人彙整並簽註意見,送主管科核轉所務委員會審核。只有評估結果合格且通過審核的,才被視為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合格。 範例參考資料: 在某一個戒治所的實務操作中,成員們會使用「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核給表」來評估受戒治者在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和社會適應期的表現,並進行評分和評語。評估結果需要由管教小組召集人彙整後送交主管科核轉所務委員會進行審核。 3. 根據該條第3項,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全部合格的情況下,需要填寫「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總表」,並辦理停止戒治。如果有任何一個階段的處遇成績評估不合格且通過審核,則需要重新進行該階段的戒治。 範例參考資料: 當受戒治者在整個戒治過程中,通過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和社會適應期的處遇成績評估後,如果評估結果全部合格,戒治所將會填寫「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總表」,並根據該表決定是否辦理停止戒治。 這些釋義與解釋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編寫的,並且尊重這些資料的內容和觀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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