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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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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戒治所應按硬體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戒治人分區管教,並指派輔導、社工、臨床心理、戒護等有關人員組成管教小組,由輔導員擔任召集人,共同研議有關受戒治人管教、課程規劃等處遇事項後執行之。
  2. 2.前項受戒治人之處遇,應整合以下資料擬定之: 一、輔導員對於受戒治人輔導及教化事項。 二、社會工作員對於受戒治人家庭關係、人際關係、就業狀況、社會適應及社會關係之評估。 三、臨床心理師對於受戒治人人格成熟、用藥渴望、壓力因應及生活適應進行相關之心理衡鑑。 四、其他相關專業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 4 條,戒治所在處遇受戒治人時應按照硬體設施情況劃分區域,並組成管教小組,由輔導員擔任召集人,共同研議有關管教和課程規劃等事項後執行。另外,受戒治人的處遇應該整合輔導員、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師和其他相關專業的評估資料,包括輔導員的輔導和教化事項、社會工作員的家庭關係、人際關係、就業狀況、社會適應和社會關係評估、臨床心理師的人格成熟、用藥渴望、壓力因應和生活適應相關的心理評估。這些評估資料將有助於戒治所進一步改善受戒治人的處遇。 相關參考資料: -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30070) - 相關參考資料缺失,無法提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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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 4 條規定:「戒治所應按硬體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戒治人分區管教,並指派輔導、社工、臨床心理、戒護等有關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