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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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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給。
  2. 2.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3. 3.輔導課程參與分諮商輔導、體育活動、衛生教育、成癮概念四目核給成績,優者五分,良者四分,可者三分,差者二分、劣者一分;四目所得平均成績三分以上,該項成績為合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7條關於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的規定如下: 1. 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核給。意即心理輔導期的成績評定將考慮學生的生活規律性和參與輔導課程的表現。 2. 生活規律性的評估按照前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根據參考資料《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施行細則》,前條第二項規定明確了對於生活規律性的評估內容,包括衛生習慣、生活規律、晨昏作息等方面的表現。 3. 輔導課程參與的核給成績依據諮商輔導、體育活動、衛生教育和成癮概念四目進行評分。根據參考資料《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輔導課程項目包括心理輔導、體育活動、衛生教育和成癮概念等內容。評分標準為:優秀五分、良好四分、可再加強三分、需改善二分、需要大幅改善一分。四項目的平均成績達到三分以上,即視為合格。 例子:如果一個學生在心理輔導期表現良好,生活規律性得到評估的分數是優秀,並且在諮商輔導、體育活動、衛生教育和成癮概念四個項目上的成績平均分數達到三分以上,那麼該學生在心理輔導期的處遇成績就會被評定為合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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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 7 條規定:「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核給。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輔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