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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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戒治處遇應依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之不同而對於受戒治人施予課程,並對於其成效應進行評估。
- 2.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心理輔導期;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進階至社會適應期;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辦理停止強制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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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第2條的規定,戒治處遇應分為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和社會適應期三個階段,對於受戒治的人施予相應的課程並進行評估。具體來說,通過調適期的處遇成績評估,合格者可以進階至心理輔導期;通過心理輔導期的處遇成績評估,合格者可以進階至社會適應期;經社會適應期的處遇成績評估,合格者可以停止強制戒治。 參考資料:《追蹤評估戒治處遇成效對戒癮者再犯之實證研究》台灣法務部矯正署網站
- 強制戒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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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