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2條,法務部和國防部根據各地施用毒品犯罪狀況和觀察、勒戒業務的實際需求,將指定的醫院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附設勒戒處所負責執行。 根據這項法規,法務部和國防部必須與附設勒戒處所的醫院訂定契約,由(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的勒戒處所負責轉送觀察和執行勒戒業務。 範例:假設在台灣某地區,因施用毒品案件增加,法務部認為需要增設一所附設勒戒處所來執行觀察和勒戒業務。根據該地區的情況和需求,法務部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一所指定的醫院設立附設勒戒處所。接著,法務部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間將簽訂契約,確定附設勒戒處所的運作方式和責任。 參考資料: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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