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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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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國防部依各地區施用毒品犯罪狀況及辦理觀察、勒戒業務之實際需求,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指定之醫院附設勒戒處所。
  2. 2.法務部、國防部應分別與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訂定契約,由(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辦理移送觀察、勒戒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2條,法務部和國防部根據各地施用毒品犯罪狀況和觀察、勒戒業務的實際需求,將指定的醫院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附設勒戒處所負責執行。 根據這項法規,法務部和國防部必須與附設勒戒處所的醫院訂定契約,由(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的勒戒處所負責轉送觀察和執行勒戒業務。 範例:假設在台灣某地區,因施用毒品案件增加,法務部認為需要增設一所附設勒戒處所來執行觀察和勒戒業務。根據該地區的情況和需求,法務部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一所指定的醫院設立附設勒戒處所。接著,法務部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間將簽訂契約,確定附設勒戒處所的運作方式和責任。 參考資料: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內政部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136

  • 少年觀護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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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2 條規定:「法務部、國防部依各地區施用毒品犯罪狀況及辦理觀察、勒戒業務之實際需求,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