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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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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經指定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應依本條例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辦理觀察、勒戒業務及加強附設勒戒處所戒護安全措施,並配置一定之設施及人員。
  2. 2.前項一定設施及人員,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3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醫院在指定附設勒戒處所時應遵循的辦理規定。醫院需依照本法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的規定,處理觀察和勒戒業務,同時加強附設勒戒處所的戒護安全措施,包括配置一定的設施和人員。關於一定的設施和人員的配置,具體的規定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沒有包含具體解釋有關這一條的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

  •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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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經指定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應依本條例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辦理觀察、勒戒業務及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