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3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醫院在指定附設勒戒處所時應遵循的辦理規定。醫院需依照本法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的規定,處理觀察和勒戒業務,同時加強附設勒戒處所的戒護安全措施,包括配置一定的設施和人員。關於一定的設施和人員的配置,具體的規定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並沒有包含具體解釋有關這一條的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