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4條,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醫療人力由醫療院所自行充實,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而戒護業務則由法務部和國防部負責。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所需的戒護安全設備經費,則由法務部和國防部根據委託的需求編列預算予以支應。 參考資料: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4條、第5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