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如兼辦一般藥癮患者之醫療業務,應與附設之勒戒處所分區管理。
根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5條,如果附設勒戒處所的醫院同時也提供一般藥癮患者的醫療業務,則應該將勒戒處所與醫院的區域分開管理。這意味著附設勒戒處所和一般醫療服務在管理上應該有區隔。舉例來說,一家醫院既有提供一般門診病患就醫的部門,同時也設有專門用於勒戒患者的區域,這些區域應該要有明確的劃分和分區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