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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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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收容之受觀察、勒戒人由(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遴挑後移送,並於受觀察、勒戒人完成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定後移回原(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等候(軍事)法院裁定或(軍事)檢察官之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7 條,受觀察、勒戒人會根據遴挑後,從(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轉送到醫院附設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和勒戒。完成評定後,受觀察、勒戒人會移回原來的監獄或觀護所等候(軍事)法院的裁定或(軍事)檢察官的處分。 這項規定主要是將受觀察、勒戒人從原先的(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轉送到醫院附設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和勒戒的程序。完成評定後,受觀察、勒戒人會回到原先的監獄或觀護所等候有關單位的裁定或處分。 這項規定的例子在上述文本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 收容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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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7 條規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收容之受觀察、勒戒人由(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遴挑後移送,並於受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