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發現受觀察、勒戒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原移送機關,將其移回(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 一、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 二、暴行、攻擊醫療人員或重大違規。 三、觀察、勒戒期間涉嫌施用毒品。 四、其他重大因素須移回(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者。
根據這段法規的內容,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8條規定了幾種情況下,附設勒戒處所的醫院可以通知原移送機關,將受觀察、勒戒人移回(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這些情況包括: 1. 受觀察、勒戒人因其他案件而需要進行羈押、留置或收容。 2. 受觀察、勒戒人有暴行、攻擊醫療人員或其他嚴重違規行為。 3. 在觀察、勒戒期間有涉嫌施用毒品的情況。 4. 其他重大因素需要將受觀察、勒戒人移回(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在附設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的人在期間又涉嫌施用毒品,醫院可以通知原移送機關將其移回(軍事)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 參考資料: 法務部,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https://law.dgbas.gov.tw/htm/search/totalFullText?fullTextTime=0&lbox=&exRelation=&exMain=&exMinus=&relationKeywordList=%E9%86%AB%E9%99%A2%E9%99%84%E8%A8%AD%E5%8B%92%E6%88%92%E8%99%95%E6%89%80%E5%A7%94%E8%A8%82%E8%BE%A6%E6%B3%95&fullTextQuery=%E9%86%AB%E9%99%A2%E9%99%84%E8%A8%AD%E5%8B%92%E6%88%92%E8%99%95%E6%89%80%E5%A7%94%E8%A8%82%E8%BE%A6%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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