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醫師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醫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並製作紀錄,載明執業內容。
  2. 前項紀錄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
  3. 前項紀錄應保存二十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