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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四章 義務

§ 19–257

19
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
20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21
法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22
法醫師對於災害之相關事項,有配合災害防救法執行之義務;違反者,依該法各該條規定處罰之。
23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其職務或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24
法醫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招搖之啟事或廣告,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25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者,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法醫師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