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根據編號21的法醫師法第21條,法醫師在業務中得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秘密時,不得無故洩漏。這是為了保護他人的隱私權益而設立的規定。 從法規上來看,此條規定適用於法醫師在執行其職業職責時所得知的秘密。這些秘密可能涉及到他人的個人資料、病歷記錄、疾病情況等。法醫師在處理這些秘密資訊時,必須保持應有的機密性,並不得任意地洩漏這些資訊。 一個相關範例是,當法醫師在進行醫學鑑定時,得知一位個人的病情及相關資訊。根據法醫師法第21條的規定,法醫師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將這些資訊洩漏給其他人,除非獲得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或依法律的要求。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醫師能夠在執行職務時保持專業的態度和忠誠度,並確保個人的隱私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
法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立法理由法醫師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負有保守業務秘密之義務,不得任意洩漏,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定之。
法醫師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負有保守業務秘密之義務,不得任意洩漏,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三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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