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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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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法第20條規定,當法醫師在執行職務或業務時,受到相關機關的詢問、諮詢或委託進行鑑定時,不能提供虛偽的陳述或報告。這意味著法醫師在處理法醫相關事務時,必須按照事實提供準確的資訊和結果。違反此規定可能會受到懲罰或法律追究。 參考資料:《法醫師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30004)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不論行政機關之法醫師或執業法醫師於接受詢問、諮詢或鑑定時,應誠實為之,不得虛偽,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二條定之。

  • 鑑定名詞
(0941206 制定)

不論行政機關之法醫師或執業法醫師於接受詢問、諮詢或鑑定時,應誠實為之,不得虛偽,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二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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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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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20 條規定:「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