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根據法醫師法第20條規定,當法醫師在執行職務或業務時,受到相關機關的詢問、諮詢或委託進行鑑定時,不能提供虛偽的陳述或報告。這意味著法醫師在處理法醫相關事務時,必須按照事實提供準確的資訊和結果。違反此規定可能會受到懲罰或法律追究。 參考資料:《法醫師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P0030004)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立法理由不論行政機關之法醫師或執業法醫師於接受詢問、諮詢或鑑定時,應誠實為之,不得虛偽,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二條定之。
不論行政機關之法醫師或執業法醫師於接受詢問、諮詢或鑑定時,應誠實為之,不得虛偽,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二條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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