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招搖之啟事或廣告,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根據法醫師法第24條的規定,法醫師不能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刊登招搖或廣告,也不能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做宣傳。這是為了維護法醫師專業的尊嚴和信譽,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患者或公眾。 參考資料: - 法醫師法,第24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01) - 衛生署醫字第82075656號公告 (https://data.kcg.gov.tw/dataset/e0295baf-2e0f-4e6e-920d-8e4630ab7e39/resource/7dd3e5df-35b2-47a4-88c2-5f01d2dd29e4/download/125321616.pdf)
法醫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招搖之啟事或廣告,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立法理由法醫師執業之廣告及宣傳應力求平實、符合專業,不得為誇大不實或不當宣傳,爰參考律師法第三十條及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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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執業之廣告及宣傳應力求平實、符合專業,不得為誇大不實或不當宣傳,爰參考律師法第三十條及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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