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其職務或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根據法醫師法第23條,法醫師在執行職務或業務時,必須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能有不正當行為,也不能違反或廢棄其在職務或業務上應盡的義務。這意味著法醫師在工作中必須保持誠實與信用,不能從事任何不當的行為,並且要履行其職責和義務。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位法醫師在執行職務時故意篡改或隱瞞死因報告,或者接受了不當的利益以影響報告結果,這就是違反法醫師法第23條的規定。這種行為不僅有損於誠信和職業道德,還可能對司法程序和公眾利益產生嚴重的影響。因此,法醫師必須嚴守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其職責和義務的適切履行。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其職務或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立法理由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皆應合乎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不得有不合宜之行為,以免損及相關鑑驗業務之可信度及法醫師之地位,爰規定如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皆應合乎公平正義及誠信原則,不得有不合宜之行為,以免損及相關鑑驗業務之可信度及法醫師之地位,爰規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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