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醫師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3. 法醫師死亡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