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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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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 2.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3. 3.法醫師死亡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法醫師法第17條,當法醫師欲進行歇業或停業時,需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如果法醫師欲復業,則適用於執業的相關規定。而如果法醫師已經死亡,則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範例:如果一位法醫師決定歇業,他應在停業後的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如果他之後決定重新開展業務,則需要遵循相關的執業規定。而如果該法醫師不幸過世,主管機關將註銷他的執業執照。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法醫師死亡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法醫師執行業務有歇業、停業、復業情事時,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項;至於死亡者,則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執業執照。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執行業務有歇業、停業、復業情事時,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項;至於死亡者,則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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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17 條規定:「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