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醫師法第17條,當法醫師欲進行歇業或停業時,需在事實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如果法醫師欲復業,則適用於執業的相關規定。而如果法醫師已經死亡,則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範例:如果一位法醫師決定歇業,他應在停業後的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如果他之後決定重新開展業務,則需要遵循相關的執業規定。而如果該法醫師不幸過世,主管機關將註銷他的執業執照。
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法醫師死亡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法醫師執行業務有歇業、停業、復業情事時,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項;至於死亡者,則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執業執照。
法醫師執行業務有歇業、停業、復業情事時,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項;至於死亡者,則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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