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內容,法醫師法第16條分為兩項。 1. 根據第一項,法醫師在執業時,應加入法醫師公會。 2. 根據第二項,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法醫師資格的人加入公會。 在這個情境中,並沒有提到法醫師公會對申請加入公會的審查程序,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或資料。
法醫師執業,應加入法醫師公會。 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一、現行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多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法醫師亦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之人員,宜有相同規定,俾能保障法醫師之權利及法醫師業務之管理,爰參考相關專技人員法例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避免法醫師公會無故拒絕具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造成具有法醫師資格無法執業之困難,影響其工作權,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資格者入會,以杜爭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現行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多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法醫師亦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之人員,宜有相同規定,俾能保障法醫師之權利及法醫師業務之管理,爰參考相關專技人員法例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避免法醫師公會無故拒絕具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造成具有法醫師資格無法執業之困難,影響其工作權,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資格者入會,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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