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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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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醫師執業,應加入法醫師公會。
  2. 2.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內容,法醫師法第16條分為兩項。 1. 根據第一項,法醫師在執業時,應加入法醫師公會。 2. 根據第二項,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法醫師資格的人加入公會。 在這個情境中,並沒有提到法醫師公會對申請加入公會的審查程序,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或資料。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執業,應加入法醫師公會。   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一、現行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多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法醫師亦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之人員,宜有相同規定,俾能保障法醫師之權利及法醫師業務之管理,爰參考相關專技人員法例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避免法醫師公會無故拒絕具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造成具有法醫師資格無法執業之困難,影響其工作權,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資格者入會,以杜爭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206 制定)

一、現行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多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法醫師亦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之人員,宜有相同規定,俾能保障法醫師之權利及法醫師業務之管理,爰參考相關專技人員法例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避免法醫師公會無故拒絕具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造成具有法醫師資格無法執業之困難,影響其工作權,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資格者入會,以杜爭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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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16 條規定:「法醫師執業,應加入法醫師公會。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