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
根據上述內容中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法醫師法第15條的內容。根據該法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並且如果已經領取了執照的話,則會被廢止: 一、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 根據法醫師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一個人的法醫師證書被撤銷或廢止,或者他的法醫師執業執照在領取未滿兩年的情況下被撤銷或廢止,則該人將不符合發給執業執照的資格。並且如果該人已經領取了執照,則該執照將被廢止。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法醫師的專業素質和行為符合相關法規。如果一個法醫師因違反法規或不當行為,導致其法醫師證書被撤銷或廢止,或者其執業執照被撤銷或廢止,則他將失去繼續從事法醫師職業的資格。 至於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由於上述內容並未提供具體涉及法醫師法第15條的案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
立法理由法醫師執業之消極資格規定。
法醫師執業之消極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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