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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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