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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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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醫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2.法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3. 3.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二項法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醫師法第14條規定了法醫師的執業登記和繼續教育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法醫師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領取執業執照,才能開展執業活動。此外,法醫師在執業期間還應該接受繼續教育,每六年需要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辦理執業執照的更新。 根據第三項,申請法醫師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的發給、換發、補發,以及執業執照的更新和其他遵循的事項,都由主管機關來制定辦法。同樣地,根據第四項,法醫師接受繼續教育的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及其他遵循的事項,也由主管機關來制定辦法。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具備相關的資格和能力,同時也提供了繼續學習的機會,以確保他們能夠提供優質的服務。這些辦法的制定和執行由主管機關負責,以確保法醫師的合法執業和專業發展。 參考資料: 1.【法規名稱】:法醫師法 第14條 【出處】:中華民國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11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法醫師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法醫師的執業登記和繼續教育的相關要求,主管機關有權制定相應的辦法來執行和監管這些規定。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法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法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利於法醫師執業之管理,並鑑於法醫學發展日新月異,有促使法醫師接受新知,以確保執業品質必要,爰參考醫師法第八條體例,規定法醫師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至於相關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41206 制定)

為利於法醫師執業之管理,並鑑於法醫學發展日新月異,有促使法醫師接受新知,以確保執業品質必要,爰參考醫師法第八條體例,規定法醫師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至於相關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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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14 條規定:「法醫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法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