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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人身法醫鑑定。 二、創傷法醫鑑定。
  2. 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性侵害法醫鑑定。 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 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 四、牙科法醫鑑定。 五、精神法醫鑑定。 六、親子血法醫鑑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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