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法第13條,法醫師的執業項目包括人身法醫鑑定和創傷法醫鑑定。此外,專科法醫師的執業項目則包括性侵害法醫鑑定、兒童虐待法醫鑑定、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牙科法醫鑑定、精神法醫鑑定、親子血緣法醫鑑定,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法醫鑑定業務。 根據衛生福利部協調國內法醫鑑定事務基準,法醫師在人身法醫鑑定方面的工作範例可以包括遺體檢驗、死因鑑定、身份確認、體表創傷評估等;而在創傷法醫鑑定方面的工作範例可以包括傷害鑑定、事故鑑定、火災鑑定等。 同樣地,根據衛生福利部協調國內法醫鑑定事務基準,專科法醫師在性侵害法醫鑑定方面的工作範例可以包括性侵害傷害評估、驗證性侵害證據等;在兒童虐待法醫鑑定方面的工作範例可以包括兒童虐待傷害評估、驗證虐待證據等;在牙科法醫鑑定方面的工作範例可以包括人體辨識、口腔鑑定等。 這些是根據相關法規及參考資料提供的法醫師和專科法醫師執業項目的解釋和例子。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人身法醫鑑定。 二、創傷法醫鑑定。 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性侵害法醫鑑定。 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 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 四、牙科法醫鑑定。 五、精神法醫鑑定。 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所稱法醫鑑定,係指法醫師本其專業技術,除受司法機關委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或解剖屍體外,對於自然人身體或精神狀態,所進行之檢驗及綜合判斷,以資作為訴訟證據者而言。 二、法醫師係醫學與法學之跨科技整合專家,其業務為「鑑定」而非「醫療」,爰根據法醫鑑定專業,規定法醫師執業項目。 三、本條僅規範法醫師執業範圍,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並不受影響,蓋其係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或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並無處罰問題;況為同時杜絕其他相關領域職業人員之疑慮,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亦有阻卻違法之規定,因此本條規定並未排除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所為之醫學鑑定。 四、同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醫療機關對於性侵害及家庭暴力事件所為之醫(診)療等流程,於本法施行後,仍依該各該規定及程序執行,不受影響。 五、為求審慎及週延,明定第二項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制定外,亦應會同主管醫療事務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為之。
一、本條所稱法醫鑑定,係指法醫師本其專業技術,除受司法機關委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或解剖屍體外,對於自然人身體或精神狀態,所進行之檢驗及綜合判斷,以資作為訴訟證據者而言。 二、法醫師係醫學與法學之跨科技整合專家,其業務為「鑑定」而非「醫療」,爰根據法醫鑑定專業,規定法醫師執業項目。 三、本條僅規範法醫師執業範圍,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並不受影響,蓋其係依據法令執行職務或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並無處罰問題;況為同時杜絕其他相關領域職業人員之疑慮,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亦有阻卻違法之規定,因此本條規定並未排除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所為之醫學鑑定。 四、同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醫療機關對於性侵害及家庭暴力事件所為之醫(診)療等流程,於本法施行後,仍依該各該規定及程序執行,不受影響。 五、為求審慎及週延,明定第二項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制定外,亦應會同主管醫療事務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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