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法第12條的規定,未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但領有法醫師證書的人,需要在司(軍)法、行政機關擔任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且成績優良,才能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而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且領有法醫師證書的人,則需要在司(軍)法、行政機關擔任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且成績優良,才能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這些申請會由主管機關審查,審查辦法會由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此法第12條的解釋,法醫師必須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並領有法醫師證書,才能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而如果沒有具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卻領有法醫師證書的人,在司(軍)法、行政機關擔任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且成績優良後才能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同樣地,若已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並領有法醫師證書的人,需要在司(軍)法、行政機關擔任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且成績優良後才能申請執行鑑定業務。關於審查辦法,則由主管機關自行制定。 參考資料: - 《法醫師法》 -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未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而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在司(軍)法、行政機關擔任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且成績優良者,始得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 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而領有法醫師證書者,在司(軍)法、行政機關擔任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且成績優良者,始得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 前二項申請,由主管機關審查;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法醫師執行業務之經驗及品質,解決行政機關法醫師人力不足之窘境,並避免現有人力因本法之施行而改為申請執業以致影響業務運作,爰參考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建築師法第七條體例,規定其申請執業應先於行政機關連續服務二年,其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有相關職缺者,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否則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二、為鼓勵醫師背景投入法醫職業,凡具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而擔任法醫師,因已具有專業養成訓練背景,爰採較為寬鬆政策,即在司(軍)法、行政機關擔任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且成績優良者,即可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 三、又此一新制度新創之際,為保障人權計,應由主管機關嚴格把關執業法醫師之執業品質,爰併限於成績優良者,始得轉至民間執業,以確保民眾對法醫鑑定制度之信賴,提昇我國整體法醫鑑識水準,其審查規範及具體審查作為,皆由主管機關為之。
一、為確保法醫師執行業務之經驗及品質,解決行政機關法醫師人力不足之窘境,並避免現有人力因本法之施行而改為申請執業以致影響業務運作,爰參考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建築師法第七條體例,規定其申請執業應先於行政機關連續服務二年,其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有相關職缺者,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否則即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二、為鼓勵醫師背景投入法醫職業,凡具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而擔任法醫師,因已具有專業養成訓練背景,爰採較為寬鬆政策,即在司(軍)法、行政機關擔任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且成績優良者,即可申請執行法醫師鑑定業務。 三、又此一新制度新創之際,為保障人權計,應由主管機關嚴格把關執業法醫師之執業品質,爰併限於成績優良者,始得轉至民間執業,以確保民眾對法醫鑑定制度之信賴,提昇我國整體法醫鑑識水準,其審查規範及具體審查作為,皆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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