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醫師法11

快速跳轉
  1. 1.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
  2. 2.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法》第11條,法醫師在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該法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根據該條款,法醫師須在執行相關任務後製作相應的報告書,以便提供相關的醫療資料和法律證據。 相關資料範例:根據台灣衛生福利部網站所提供的《法醫師法》相關法規資訊,法醫師在執行檢驗、解剖或鑑定工作時,需要根據相關規定製作相應的報告書。例如,當法醫師檢驗屍體後,需要製作檢驗報告書,該報告書中將包含具體的檢驗結果、病變情況、死因推斷等內容。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   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法醫師於執行檢驗、解剖屍體及鑑定死因之業務後,應就其內容及結果製作相關文書,以便查考引據,並確保鑑驗所得不致散佚、失真;至相關文書之格式,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於執行檢驗、解剖屍體及鑑定死因之業務後,應就其內容及結果製作相關文書,以便查考引據,並確保鑑驗所得不致散佚、失真;至相關文書之格式,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11 條規定:「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