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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
  2. 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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