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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61.02.03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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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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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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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約聘期間。 二 約聘報酬。 三 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四 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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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 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 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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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不適用俸給法、退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其在約聘期間病故或因公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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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2.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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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聘用人員不合本條例規定者,其所支經費,審計機關應不予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61.02.0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