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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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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2條,各機關應根據業務需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來定期聘用人員。如果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則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例如,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公營事業單位可以依照預算需求,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並在相關文件中詳細列明職稱、員額、期限、報酬等事項。這種定期聘用人員的方式,有別於一般私法性質的勞動契約關係,所以適用的規定也不同。

立法沿革 1

(0580411 制定)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80411 制定)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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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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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2 條規定:「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