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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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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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2條,各機關應根據業務需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來定期聘用人員。如果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則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例如,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公營事業單位可以依照預算需求,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並在相關文件中詳細列明職稱、員額、期限、報酬等事項。這種定期聘用人員的方式,有別於一般私法性質的勞動契約關係,所以適用的規定也不同。
立法沿革 1 版
(0580411 制定)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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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0411 制定)
各機關應業務需要,定期聘用人員,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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