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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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