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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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法規,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3 條所稱的聘用人員是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的專業或技術人員。他們的職稱、員額、期限和報酬都應詳細列入預算中,並且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也是一樣。這表示聘用人員都應該有明確的職稱和員額,並且在解聘時有相同的程序。 舉例來說,在2018年,台灣一家公營事業單位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3 條的規定,聘用了一位技術人員為期3年,並在預算中詳細列出了他的職稱為工程師,員額是1人,期限是3年,以及相應的報酬。在解聘時,也按照程序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立法沿革 1 版
(0580411 制定)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 報酬名詞
- 銓敘名詞
(0580411 制定)
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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