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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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 2.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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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中的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前段,有關聘用人員的規定是指依各項公務人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從事工作並獲得薪資的人員。根據這一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指出,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這表示聘用人員在擔任職務時有一定的限制,不得跨越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名稱,也不得兼任有職等的職務。參考資料中尚未提及與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580411 制定)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80411 制定)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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