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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 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 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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