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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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 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 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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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五條規定,聘用人員的約聘期間,若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或是因業務計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則可以進行續聘。例如,如果一位聘用人員原本的約聘期間沒有辦法在預定的完成期限內完成,但又碰到了不可抗力的情況,導致工作必須延長,根據這條規定,可以進行續聘。
立法沿革 1 版
(0580411 制定)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 不可抗力名詞
(0580411 制定)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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