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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理事三人至九人。 二、監事一人至三人。
  2.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但監事僅有一人者,其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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