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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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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理事三人至九人。 二、監事一人至三人。
  2. 2.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但監事僅有一人者,其連任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法第28條,法醫師公會應設置理事和監事,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同時成立理事會和監事會。其名額是根據以下規定: 1. 理事人數為三至九人。 2. 監事人數為一至三人。 此外,根據該法第28條,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前任人數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中,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並由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然而,如果監事只有一人,則其連任僅限一次。 例如,如果一個法醫師公會有七個理事和兩個監事,則在下一次選舉時,理事連選連任者最多只能有四人,而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在該公會選舉中,由理事互選產生的一人將擔任理事長的職位。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理事三人至九人。   二、監事一人至三人。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並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但監事僅有一人者,其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法醫師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董事長之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1206 制定)

法醫師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董事長之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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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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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28 條規定:「法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於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