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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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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審查之: 一、法醫師證書或專科法醫師證書原本(驗畢後發還)及其影本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由任職之司(軍)法、行政機關出具擔任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職務連續滿二年及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2. 2.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應記載任職期間、擔任之職務、考績、獎懲、特別事蹟、參與相驗、解剖或鑑定之件數及機關首長考評等項目。
  3. 3.第一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第2條,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需要填寫申請書、支付審查費並提交以下文件到法務部進行審查: 1. 法醫師證書或專科法醫師證書的原本及影本一份(審查完畢後將原本退還)。 2. 國民身分證的影本一份。 3. 司(軍)法、行政機關出具的連續兩年以上且成績優良的擔任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職務的證明文件。 根據第3款,第三項證明文件應詳細記載任職期間、所擔任的職務、考評成績、獎懲紀錄、特別事蹟、參與相驗、解剖或鑑定的件數以及機關首長的評價等項目。 根據第一項,提交的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給法務部,法務部收到後應發給證明;如果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法務部可以通知申請人在二十日以上的期限內補正。

  • 鑑定名詞
  • 原本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相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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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審查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審查之: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