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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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第2條,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需要填寫申請書、支付審查費並提交以下文件到法務部進行審查: 1. 法醫師證書或專科法醫師證書的原本及影本一份(審查完畢後將原本退還)。 2. 國民身分證的影本一份。 3. 司(軍)法、行政機關出具的連續兩年以上且成績優良的擔任法醫師、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職務的證明文件。 根據第3款,第三項證明文件應詳細記載任職期間、所擔任的職務、考評成績、獎懲紀錄、特別事蹟、參與相驗、解剖或鑑定的件數以及機關首長的評價等項目。 根據第一項,提交的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給法務部,法務部收到後應發給證明;如果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法務部可以通知申請人在二十日以上的期限內補正。
- 鑑定名詞
- 原本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相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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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