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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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
- 2.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之機關派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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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設立了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負責審查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的事宜。根據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第3條,審查小組可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的機關派員到場說明,以進行必要的審查。這意味著審查小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說明或解釋,或者要求其擔任職務的機關派員到場協助說明。根據最新的資料,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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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