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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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以召集人、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法務部遴聘法醫學學者或專家五人為之。
- 2.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派),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3.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 4.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審查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主席有投票權,可否同數時,視為不許可。
- 5.審查小組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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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第4條的規定,審查小組的組成及運作如下所述: 1. 審查小組共有13位委員,其中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次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人以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擔任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則由法務部聘請五位法醫學學者或專家擔任。 範例:參考文件《法醫學鑑識實務規範》第四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著,2017年6月。 2. 除了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續聘(派)。如果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應予解聘(派)。委員出缺時,應進行補聘(派),補聘(派)委員的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範例:參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官方網站的相關公告及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3. 審查小組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可以指派一位委員代理主持。 範例:參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會議紀錄及相關公告。 4. 審查小組的會議應有委員中的過半數出席,對於審查事項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委員的同意。主席有投票權,如果投票結果平票,則視為不許可。 範例:參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會議紀錄及相關公告。 5. 審查小組的會議開會時,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範例:參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相關公告及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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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