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15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議應該以決議書的形式記錄。決議書中應包含以下內容:被懲戒法醫師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人為護照號碼)、執業處所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懲戒的案由、決議的主文、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出席委員、決議的年月日,以及不服決議的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根據這些規定,懲戒委員會在作出決議時必須遵守當事人的資格信息以及案情和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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