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達法務部、法醫師公會及被付懲戒法醫師。
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16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達給法務部、法醫師公會以及被付懲戒的法醫師。根據這條法規,懲戒委員會必須將決議書寄送給相關的機構和被付懲戒的法醫師。具體來說,懲戒委員會需要寄送決議書給法務部、法醫師公會,並且也需要將其送達給被付懲戒的法醫師。有關法醫師懲戒辦法第16條的最新資料,建議參考相關的法律文獻、條文或相關法規的官方網站或法務部的相關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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