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17條的規定,被懲戒的法醫師如果不滿意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可以在決議書送達之後的二十天內請求覆審。被懲戒的法醫師在請求覆審時,需要提出理由書和相關的附件,提交給原懲戒的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如果逾期未聲請覆審,則決議就會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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