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醫師懲戒辦法第18條的規定: 1.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法務部或法醫師公會。 這意味著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在進行覆審時,必須將請求覆審的理由書繕本送達給原本移付懲戒的法務部或法醫師公會。這可以確保相關單位獲得必要的資訊以進行覆審。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法醫師被移付懲戒,他或她可以向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提出請求覆審,並將理由書繕本送達給法務部或法醫師公會。 2.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根據第2項條款,收到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的受送達人有權在20天內提出意見書。這意味著被懲戒的法醫師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他們的意見,以對案件作出辯護或說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醫師在收到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後,他或她可以在20天內提出意見書,對請求覆審的內容提出反駁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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