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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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駐外人員之派遣及管理。 二、駐外館處、機構之安全保防工作之協同辦理。 三、與外國執法相關機構及其派駐我國人員協調聯繫之規劃、指導、執行。 四、跨國犯罪案件之協助查緝。 五、外事與海外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六、國際合作、國際參訪、國際訓練、禮賓接待及外文翻譯。 七、其他有關本局國際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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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13 條規定了國際事務處的職掌,包括駐外人員的派遣和管理、與外國執法相關機構的協調聯繫、協助跨國犯罪案件的查緝、規劃指導海外安全調查工作、國際合作和訓練、禮賓接待等事項。根據這些規定,國際事務處在調查局內負責處理與國際事務相關的各種工作。 參考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 查緝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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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