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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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密保護工作之規劃、指導、查處及考核。 二、防制滲透資料之蒐集、研析、運用及處理。 三、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規劃、指導、研析及考核。 四、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五、安全查核工作之規劃、調查及處理。 六、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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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12條規定了保防處的職責範圍,包括機密保護、防制滲透資料、機關安全防護、國民保防教育與宣導、安全查核等事項。保防處負責規劃、指導、查處、考核相關工作,並協調推動相關事項的執行。根據這條規定,保防處的工作領域相當廣泛,不僅涉及到機密保護與安全防護,也包括防制滲透資料和國民保防教育等方面。有關具體的作業內容和實施細則,可參考法務部調查局內部的相關規章制度和函令,以及相關的執行指引和案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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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