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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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安全調查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國內安全情勢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三、國內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四、國內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五、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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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11 條規定了國內安全調查處的職掌範圍,包括以下五項事項: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根據該規程第 11 條的規定,國內安全調查處負責規劃、指導、協調和考核國內安全調查工作。這包括擬定調查計劃、制定調查方法和指導調查人員的執行,同時還需要協調各個調查工作單位之間的工作進度和資源分配。此外,該條還要求國內安全調查處進行對調查工作的考核,以確保工作的有效性和品質。 二、國內安全情勢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根據該規程第 11 條的規定,國內安全調查處負責蒐集、研判、編報和處理國內安全情勢調查資料。國內安全情勢調查資料是指有關國內安全問題的資訊和情報,包括可能對國家安全產生威脅或危害的情況、事件和人員。國內安全調查處需要對這些資料進行蒐集、研判和分析,並根據需要編報相關報告和處理措施。 三、國內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根據該規程第 11 條的規定,國內安全調查處負責蒐集、研判、編報和處理國內財經安全調查資料。國內財經安全調查資料是指有關國內財經領域可能對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產生威脅或危害的情況、事件和人員的資訊和情報。國內安全調查處需要對這些資料進行蒐集、研判和分析,並根據需要編報相關報告和處理措施。 四、國內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該規程第 11 條規定,國內安全調查處負責蒐集、研判、編報和處理國內社會安全調查資料。國內社會安全調查資料是指有關國內社會問題可能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產生威脅或危害的情況、事件和人員的資訊和情報。國內安全調查處需要對這些資料進行蒐集、研判和分析,並根據需要編報相關報告和處理措施。 五、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最後,該規程第 11 條還規定國內安全調查處負責處理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的事項。這可能包括一些特定的調查任務或其他相關的工作。 總結來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11 條的規定,國內安全調查處的職掌範圍包括國內安全調查的規劃、指導、協調和考核,以及國內安全情勢、財經安全和社會安全調查資料的蒐集、研判、編報和處理等工作。在執行這些職掌時,國內安全調查處需要遵守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的要求,確保調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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