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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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維護。 二、資料管理、處理及運用。 三、網路通訊與資訊設備之購置、管理及維護。 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之防制及偵查。 五、數位證物檢驗及鑑定。 六、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教育訓練、推動、執行及稽核。 七、其他有關資通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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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10條明確規定了資通安全處的職掌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規劃、設計和維護資訊系統:負責規劃、設計和維護資訊系統,確保系統的正常運作和安全性。 2、資料管理、處理和運用:負責管理、處理和運用資料,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和正確性。 3、網路通訊和資訊設備的購置、管理和維護:負責購買、管理和維護網路通訊和資訊設備,確保其正常運作和安全性。 4、妨害電腦使用犯罪的防制和偵查:負責預防和調查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活動,保護資訊系統的安全。 5、數位證物檢驗和鑑定:負責對數位證據進行檢驗和鑑定,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6、資訊安全的政策規劃、教育訓練、推動、執行和稽核:負責制定資訊安全的政策和規劃,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推動政策的執行,並進行相關的稽核工作。 7、其他相關的資通安全事項:負責處理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10條
- 偵查名詞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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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