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2條規定局長的職掌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則協助局長處理局務。根據這項規定,調查局局長具有綜理局務的職權,負責指揮和監督所屬的人員。副局長則負責協助局長處理局務。這些規定確定了調查局內部的組織架構和權限分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