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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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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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3條規定了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以下幾點: 1.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主任秘書負責審核和代理判斷文件的內容。 2.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 3.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個單位之間的合作和討論權責問題。 4. 重要會議之籌辦:主任秘書負責籌辦重要會議。 5. 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其他交辦給予的事項。 然而,在本回答中並未提供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3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的範例參考資料。由於該法規並未公開且沒有提供具體的條款數字,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相關的參考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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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